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003-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纵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天弘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长,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10000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2695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执行费13400元,共计11160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天弘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60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