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天执字第1132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文,男。 被执行人刘卫云,男。 被执行人陈香萍,女。 被执行人长沙浩东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卫云,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4月15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天执字第11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