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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文与长沙浩东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刘卫云陈香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天执字第1132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文,男。 被执行人刘卫云,男。 被执行人陈香萍,女。 被执行人长沙浩东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卫云,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天执字第1132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文,男。

被执行人刘卫云,男。

被执行人陈香萍,女。

被执行人长沙浩东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卫云,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4月15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天执字第11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