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705-1号 申请执行人严少春,男。 被执行人李井,男。 被执行人李蓬,男。 被执行人李桲,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0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0504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1年4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11日止),延迟履行加倍利息854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3340元、执行费1445元,共计1838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井、李蓬、陈桲的银行存款共计 1838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