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166-1号 申请执行人周子煜,女。 被执行人唐震宇,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小孩的生活费2000元(从2015年6月18日起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1000元计算至2015年8月18日,为2000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2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震宇的银行存款4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