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49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孝文。 被执行人黎建军。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358527.65元、利息共63281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310601.65元从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利息56085元,质保金47926元从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利息7196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5395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468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570元,共计4524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黎建军的银行存款4524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荆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