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991-2号 申请执行人蒋志刚。 被执行人李新其。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9月23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因被法院冻结账号需要裁定解除冻结,才能进行司法扣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新其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 钊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七日 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