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04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华少涛。 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天民初字第03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华少涛尚欠申请人纠纷款1100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华少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华少涛银行账号内存款110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