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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黔钟刑初字第779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595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黔钟刑初字第779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怡景小区,发现失主熊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贵BAXXXX的太阳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56.00元),便用螺丝刀将摩托车点火装置的螺丝拆开,将车发动后骑着该车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刘某将该摩托车销赃,赃款已被其挥霍。

2、2015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沿河街纪委家属区时,发现失主孟某某停放在一单元楼梯口的一辆国威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56.00),便用螺丝刀将摩托车点火装置的螺丝拆开,并将车发动后骑着该车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刘某将该摩托车销赃,赃款已被其挥霍。

3、2015年6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物资局家属区时,发现失主吴某某停放在院子里的一辆跃进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45.00元),正在用螺丝刀盗取该摩托车时,被吴某某及家人当场抓获后报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三次盗窃(其中两次既遂,一次未遂)的事实。并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内处刑及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量刑建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失主,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玉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