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824号 法定代表人游琼。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7月8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5300000元,执行费539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楚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3539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荆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