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9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被执行人李建辉。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回转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2012)天执字第53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五仲字第70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要求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并返还已扣划的申请人银行存款151887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李建辉应于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返还已取得的财产1518870元。 二、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 维 审 判 员 荆 钊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