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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鸿锦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天执字第117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锦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1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天执字第117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锦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1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898038.5元,违约金3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67.6元(以119803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从2014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4年11月24日止,为1467.6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2984元、案件执行费14610元,以上共计1237100.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37100.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