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天执字第117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锦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1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898038.5元,违约金3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67.6元(以119803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从2014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4年11月24日止,为1467.6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2984元、案件执行费14610元,以上共计1237100.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37100.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