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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鑫与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682-1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鑫,男。 被执行人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帝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晓辉。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27日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682-1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鑫,男。

被执行人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帝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晓辉。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27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款项6900000元,利息171900元(以5730000元为基数,按照1.8%/月利率标准,暂从2015年3月31日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34455元,案件执行费16740元,以上共计712309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晓辉的银行存款712309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