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682-1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鑫,男。 被执行人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帝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晓辉。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27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款项6900000元,利息171900元(以5730000元为基数,按照1.8%/月利率标准,暂从2015年3月31日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34455元,案件执行费16740元,以上共计712309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晓辉的银行存款712309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