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253-1号 申请执行人黄更新,男。 被执行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325974元、违约金114088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1月24日,为69758元;以325974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从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为4433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1711元(以32597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22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21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9700元、执行费6590元,共计4580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80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