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民二初字第132号 原告廖某某,男。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水桥邮电新村。 法定代表人周小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朱先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尚 雁 校对责任人:朱先荣打印责任人:尚雁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