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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华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庆龙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民二初字第89号 原告湖南华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披塘金属材料市
    

湖南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民二初字第89号

原告湖南华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披塘金属材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曾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庆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龙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庆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2508元,由原告湖南华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先荣

审 判 员  肖红生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龙小莉

校对责任人:朱先荣打印责任人:龙小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