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809号 被执行人龚群。 被执行人陈晓青。 被执行人刘爱平。 被执行人李卫民。 被执行人湖南超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超氏信息集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民革经济建设促进会。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0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无履行能力,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天执字第0080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石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