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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昌全、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许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199号 原告李昌全,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晚珍,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昌全,男,该公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199号

原告李昌全,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晚珍,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昌全,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隆许海,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昌全、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许海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昌全、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昌全、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昌全、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508元,减半收取89254元,由原告李昌全、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海浪

代理审判员  王 蓓

人民陪审员  尹 青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