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199号 原告李昌全,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晚珍,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昌全,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隆许海,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昌全、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许海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昌全、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昌全、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昌全、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508元,减半收取89254元,由原告李昌全、邵阳市材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海浪 代理审判员 王 蓓 人民陪审员 尹 青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