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立保字第24号 申请人何晓江,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个体,住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赵玉丽,女,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李光易,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申请人何晓江因被申请人赵玉丽、李光易有可能转移现有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赵玉丽所有的新HXXXX号小型越野车一辆及李光易的工资予以保全。申请人何晓江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新AXXXXX号宝马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晓江申请事实清楚,申请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赵玉丽所有的新HXXXX号小型越野车一辆及李光易的工资予以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费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