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96号 原告梁景贤,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代理人刘文霞,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志富,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黎美凤,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梁景贤诉被告黎美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景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00元,由原告梁景贤负担。 审判员 麦景桃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