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梁景贤与黎美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96号 原告梁景贤,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代理人刘文霞,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志富,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黎美凤,女,汉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96号

原告梁景贤,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代理人刘文霞,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志富,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黎美凤,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梁景贤诉被告黎美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景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00元,由原告梁景贤负担。

审判员  麦景桃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