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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与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州执字第00250-1号 申请执行人杨艳,女。 被执行人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斌,董事长。 杨艳与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州执字第00250-1号

申请执行人杨艳,女。

被执行人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斌,董事长。

杨艳与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中民一终字第00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艳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王世武

代理审判员  葛 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小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