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23号 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X区XX路XX号之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洪雪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恩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雄,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海玲,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麦景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