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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华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庆县莫村镇必鑫瓷砂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肇德法执字第334号 申请执行人德庆华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德庆县康城大道东012号第一、二层商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立纯,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庆县莫村镇必鑫瓷砂场,住所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肇德法执字第334号

申请执行人德庆华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德庆县康城大道东012号第一、二层商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立纯,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庆县莫村镇必鑫瓷砂场,住所地,德庆县。

负责人:谭文英,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谭文英,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李文欧,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李永丰,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陈惠珍,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申请执行人德庆华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庆县莫村镇必鑫瓷砂场、谭文英、李文欧、李永丰、陈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已开始履行。除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核确认,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3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宾志权

审 判 员  潘光义

代理审判员  马程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子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