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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勤等38人与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珠金法执恢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代勤等38人(详见附表)。 被执行人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乃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珠金法执恢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代勤等38人(详见附表)。

执行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乃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仲案字(2014)345-346号之终局仲裁裁决书及珠金劳仲案字(2014)345-346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代勤等38人清偿1,791,72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金额暂以人民币1,791,729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程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飞

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附表:

序号

案号

当事人

执行标的

1

(2015)珠金法执字第73号

代勤

14196

2

(2015)珠金法执字第601号

徐珊

12582

3

(2015)珠金法执字第602号

孙艳艳

61070

4

(2015)珠金法执字第603号

许定全

72749

5

(2015)珠金法执字第604号

许术霞

46191

6

(2015)珠金法执字第605号

胡孝俊

80874

7

(2015)珠金法执字第614号

夏敏坤

126062

8

(2015)珠金法执字第615号

钟生群

34871

9

(2015)珠金法执字第616号

卢桥玲

12733

10

(2015)珠金法执字第617号

闫明武

49720

11

(2015)珠金法执字第618号

涂爱国

73790

12

(2015)珠金法执字第619号

夏小娟

40533

13

(2015)珠金法执字第620号

刘颂兰

36719

14

(2015)珠金法执字第621号

林业昌

65798

15

(2015)珠金法执字第707号

罗凤先

42195

16

(2015)珠金法执字第780号

肖松娣

12861

17

(2015)珠金法执字第949号

张松涛

92768

18

(2015)珠金法执字第1066号

刘颂兰

16395

19

(2015)珠金法执字第1070号

孙艳艳

43146

20

(2015)珠金法执字第1118号

杨成斌

80099

21

(2015)珠金法执字第1119号

周书波

40854

22

(2015)珠金法执字第1132号

訾东海

65712

23

(2015)珠金法执字第1136号

钱秀娟

100855

24

(2015)珠金法执字第788号

王光成

60213

25

(2015)珠金法执字第789号

吴沛霖

108692

26

(2015)珠金法执字第1280号

卢桥玲

16090

27

(2015)珠金法执字第1281号

闫明武

101643

28

(2015)珠金法执字第1282号

万凤奎

26183

29

(2015)珠金法执字第1283号

黎日建

18012

30

(2015)珠金法执字第1284号

罗凤先

19219

31

(2015)珠金法执字第1285号

钟生群

50934

32

(2015)珠金法执字第1286号

艾时华

23935

33

(2015)珠金法执字第1287号

杨成斌

40223

34

(2015)珠金法执恢字第64号

何黎明

41000

35

(2015)珠金法执恢字第65号

徐金平

30900

36

(2015)珠金法执恢字第66号

何秋鸿

4756

37

(2015)珠金法执恢字第67号

唐燕飞

4918

38

(2015)珠金法执恢字第68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