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78号 申请人梁振垣,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人梁振垣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梁振垣遗失其持有的广发银行佛山顺德容桂支行支票壹张(支票号码:3060443012159989;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出票日期、付款日期均为空白)无效。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梁振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顾玮琦 审判员 蔡少娜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