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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海裕鑫锡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卓越线路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珠金法执字第1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海裕鑫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 法定代表人吴卓琼,总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卓越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陈坤鹏,董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珠金法执字第1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海裕鑫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

法定代表人吴卓琼,总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卓越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陈坤鹏,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珠海卓越线路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海裕鑫锡业有限公司清偿货款人民币212,479元及利息21,702元(以201,646.2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日),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397元,保全费1770元,执行费355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卓越线路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金额暂以人民币241,904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陈晓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