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831号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西部副食品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柯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旭敏,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缑燕燕,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平春,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54。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西部副食品总公司诉被告李平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西部副食品总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平春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西部副食品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西部副食品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