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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艳念与王兴胤、杨秀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91号 原告卢艳念,女,汉族,住广西德保县,身份证号码:×××3405。 委托代理人黄启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德保县,身份证号码:×××1473。 被告王兴胤,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91号

原告卢艳念,女,汉族,住广西德保县,身份证号码:×××3405。

委托代理人黄启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德保县,身份证号码:×××1473。

被告王兴胤,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码:×××3192。

被告杨秀芳,女,住广东中山市西区。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艳念诉被告王兴胤、杨秀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艳念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兴胤、杨秀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

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艳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元,由原告卢艳念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