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757号 原告李秀茹,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身份证号码:×××2628。 委托代理人刘桂萍,广东中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占先,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934。 被告宋月华,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6094。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茹诉被告宋占先、宋月华、宋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茹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占先、宋月华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茹撤回对被告宋占先、宋月华的起诉。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