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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宏梅与林金雄、黄元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09号 原告胡宏梅,女,汉族,住广西,身份证号码:×××5428。 委托代理人陈荣标,系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淑贤,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林金雄,男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09号

原告胡宏梅,女,汉族,住广西,身份证号码:×××5428。

委托代理人陈荣标,系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淑贤,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林金雄,男,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码:×××7373。

被告黄元虎,男,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身份证号码:×××0771。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尤程明。

委托代理人谢绍浬,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宏梅诉被告林金雄、黄元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宏梅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金雄、黄元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宏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宏梅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