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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溢兴食品有限公司与金坛市茅山茗萃园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07号 原告珠海溢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美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文樯,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文穗,广东×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07号

原告珠海溢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美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文樯,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文穗,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金坛市茅山茗萃园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

法定代表人周爱珍。

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珠海溢兴食品有限公司(珠海溢兴公司)诉被告金坛市茅山茗萃园茶业有限公司(金坛茶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珠海溢兴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主张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提交了提货单拟证明本案是由被告金坛茶业公司委托货运公司发货给原告珠海溢兴公司,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珠海溢兴公司的住所地。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溢兴公司主张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被告金坛茶业公司住所地的工商登记地址为江苏省金坛市薛埠镇东窑村河巷8号,属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辖区域内。本案双方未在《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中约定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应为完成标的物交付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告金坛茶业公司所在地。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所辖区域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处理。

代理审判员  韩蕾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远程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