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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述军诉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威民初字第1655号 原告郑述军,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山王镇白龙村。 委托代理人张绪林,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志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威民初字第1655号

原告郑述军,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山王镇白龙村。

委托代理人张绪林,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志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源,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述军诉被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原告郑述军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述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述军负担。

审判员 付 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