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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霞、刘建霞因被申请人萨尔胡松乡额尔齐斯哈萨克特色产品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可能转移现有财产等与萨尔胡松乡额尔齐斯哈萨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立保字第25号 申请人刘建霞,女,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萨尔胡松乡额尔齐斯哈萨克特色产品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萨尔胡松乡。 法定代表人库里齐拉普海汗,系该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立保字第25号

申请人刘建霞,女,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萨尔胡松乡额尔齐斯哈萨克特色品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萨尔胡松乡。

法定代表人库里齐拉·普海汗,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申请人刘建霞因被申请人萨尔胡松乡额尔齐斯哈萨克特色品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可能转移现有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XXXXXXXX合作社的厂房及生产设备予以保全。申请人刘建霞分别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新HXX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以及在其名下房权证号为(北房字第XXXXXX号)房屋一套,另担保人付平荣提供楼房一套作为担保。房权证号为(北房字第XXXXXX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建霞申请事实清楚,申请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XXXXXXX合作社的厂房及生产设备予以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费452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