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07号 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年义,公司法律办主任。 被告四川广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藏卫路南二段799号。 法定代表人刘伯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1元(原案件受理费5522元,现系减半收取)、保全费2120元,由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倩倩 审 判 员 张德民 人民陪审员 兰 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 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