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二初字第862号 原告王彦龙,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熹东,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燕。 被告赵菊英,女,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彦龙与被告定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赵利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已与被告定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菊英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定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菊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彦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彦龙撤回对被告定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菊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彦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