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794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