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56号 法定代表人管维明。 委托代理人陈晓忠,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傅红花。 委托代理人刘志明,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椒江和协织造厂诉被告义乌市中宝塑胶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椒江和协织造厂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和协织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椒江和协织造厂累赘。 代理审讯员 朱晗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经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