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106号 原告:郑燕云,经商。 委托代理人:杨永,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苏华,经商。 委托代理人:徐丽,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苏标,务工。 原告郑燕云诉被告石苏华、石苏标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姚沂江实用繁难顺序停止审理。2015年3月25日,被告石苏华向本院递交笔迹鉴定央求书,央求对借款合同和收条中一切“2013”中“3”的更改部分的构成时间停止鉴定,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依法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核心停止鉴定。2015年7月4日,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核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同年9月8日,原告郑燕云向本院递交撤诉央求,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郑燕云央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益所作的正当奖励,且未违犯法律规则,本院依法予以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燕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燕云累赘。 代理审讯员 姚沂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代书 记员 詹伟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