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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苏勤与陈小荣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339号 原告:林苏勤,经商。 被告:陈小荣,经商。 原告林苏勤与被告陈小荣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张海涛实用繁难顺序地下审理。2015年9月1日,原告林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339号

原告:林苏勤,经商。

被告:陈小荣,经商。

原告林苏勤与被告陈小荣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张海涛实用繁难顺序地下审理。2015年9月1日,原告林苏勤向本院递交撤诉央求,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益所作的正当奖励,且未违犯法律规则,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苏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林苏勤累赘。

代理审讯员  张海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书 记员  詹伟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