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339号 原告:林苏勤,经商。 被告:陈小荣,经商。 原告林苏勤与被告陈小荣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张海涛实用繁难顺序地下审理。2015年9月1日,原告林苏勤向本院递交撤诉央求,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益所作的正当奖励,且未违犯法律规则,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苏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林苏勤累赘。 代理审讯员 张海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书 记员 詹伟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