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舟定执民字第17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负责人谢素薇。 被执行人丁悦珠。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丁悦珠(2015)舟定执民字第1770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询银行无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舟定执民字第17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艳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姚信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