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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丁悦珠信誉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舟定执民字第17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负责人谢素薇。 被执行人丁悦珠。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丁悦珠(2015)舟定执民字第1770号信用卡纠纷一案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舟定执民字第17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负责人谢素薇。

被执行人丁悦珠。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丁悦珠(2015)舟定执民字第1770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询银行无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舟定执民字第17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艳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姚信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