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绍柯知初字第154-1号 原告:向传军。 委托代理人:朱洲。 委托代理人:洪楠。 被告:徐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传军诉被告徐飞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传军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传军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向传军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