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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实事个人树立工程有限公司与实事个人树立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金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休息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瑞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吴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伟东、周礼明,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友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也、姜正,浙江合一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瑞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吴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伟东、周礼明,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友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也、姜正,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金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慧芳、方召法,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与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金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余海瑞

人民陪审员  曹高锋

人民陪审员  陈义阔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蔡月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