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瑞执民字第3000号 申请执行人黄洪迪,(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307217215)。 被执行人温州嘉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灿杰。 申请执行人黄洪迪与被执行人温州嘉志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调确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5年3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州嘉志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4283元。本院已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上旬陆续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2015年6月4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2015年6月8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嘉志科技有限公司已歇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卢灿杰暂无下落,本院已于2015年9月14日将其录入全省布控系统。2015年10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温州嘉志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存款查询资料、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0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万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