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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乡村信誉协作联社与应月花、孔旭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磐执民字第806号 申请执行人: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廖根勇。 委托代理人:周江南。 被执行人:应月花。 被执行人:孔旭方。 被执行人:郑星花。 申请执行人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磐执民字第806号

申请执行人: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廖根勇。

委托代理人:周江南。

被执行人:应月花。

被执行人:孔旭方。

被执行人:郑星花。

申请执行人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应月花、孔旭方、郑星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金磐盘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偿还本案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金磐执民字第8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福清

审 判 员 马其六

审 判 员 傅军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