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鹿执民字第1764号 法定代表人:蔡向群。 被执行人:温州天行科技开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稳。 被执行人:温州市鑫飞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旭忠。 被执行人:温州新丁香控股个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统花。 被执行人:林稳。 被执行人:林锴。 被执行人:黄丽华。 被执行人:林长星。 被执行人:李耀环。 被执行人:黄雪玲。 对于央求执行人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天行科技开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鑫飞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新丁香控股个人有限公司、林稳、林锴、黄丽华、林长星、李耀环、黄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进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贷款余额。被执行人李耀环、黄雪玲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珠冠巷珠冠大厦1幢2101室的屋宇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7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求续行查封的,央求执行人必需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央求,逾期招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李耀环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涌金花园22幢501室的屋宇;被执行人黄丽华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水心柏组1幢401室的屋宇;被执行人林稳名下坐落于嘉鸿花园12幢1202室、坐落于黎明中路东方花苑A、B幢201-34室的屋宇;及被执行人天行计算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黎明中路东方大厦A、B幢一层5-14号的屋宇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求续行查封的,央求执行人必需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央求,逾期招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林锴名下牌号为的车辆、被执行人林稳名下牌号为的车辆及牌号为的车辆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随后,本院向央求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央求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余财富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央求执行人借款4967149.79元及利息。 本院以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富正在处理,且处理时间较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央求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顺序的情景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央求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的,可随时央求复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764号案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