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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子熠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温瓯刑初字第98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子熠,湖南省新晃县,务工。因冒用他人身份证、偷窃先后于2004年9月15日、11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辨别局区分处治安扣留10日、1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温瓯刑初字第98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子熠,湖南省新晃县,务工。因冒用他人身份证、偷窃先后于2004年9月15日、11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辨别局区分处治安扣留10日、15日。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6年1月11日、2012年10月25日被本院区分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9月1日刑满监禁。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归案,同日被刑事扣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管所。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5)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子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大伟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罗子熠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1日清晨,被告人罗子熠离开被害人伍某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月乐垟东路185弄37号边上的暂住处,趁被害人伍某酣睡之机,窃取其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538元)及华为手机两部。

上述理想,被告人罗子熠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伍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钱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反省笔录,监控视频,刑事裁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通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罗子熠以合法占有为目标,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造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子熠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终了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其余犯罪前科、劣迹,予以从重处分。被告人罗子熠归案后照实供述其罪状,予以从轻处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倡导予以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子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分金2000元。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罚金限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子熠退赔赃物折价款4538元及赃物华为牌手机二部,返还被害人伍某。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讯员  金万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