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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新与林叶芳交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集法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王迎新,男,42岁,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林叶芳,男,38岁,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本院在执行王迎新申请执行林叶芳买卖合同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集法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王迎新,男,42岁,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林叶芳,男,38岁,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本院在执行王迎新申请执行林叶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完毕后,被执行人林叶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海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