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集法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王迎新,男,42岁,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林叶芳,男,38岁,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本院在执行王迎新申请执行林叶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完毕后,被执行人林叶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海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