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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求执行人招远市小户陈家信誉社与被执行人单桂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议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4)招执字第599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户陈家信用社。 被执行人单桂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户陈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单桂玺金融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4)招执字第599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户陈家信用社。

被执行人单桂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户陈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单桂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单桂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单桂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