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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哈布利别克与被告沙吾烈古丽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格民初字第1324号 原告哈布利别克,男,1959年9月5日生,哈萨克族。 被告沙吾烈古丽,女,1968年7月15日生,哈萨克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布利别克与被告沙吾烈古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布利别克于2015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格民初字第1324号

原告哈布利别克,男,1959年9月5日生,哈萨克族。

被告沙吾烈古丽,女,1968年7月15日生,哈萨克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布利别克与被告沙吾烈古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布利别克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布利别克以起诉被告姓名错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布利别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7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冯珍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