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熟虞民初字第01171号 原告包银华。 委托代理人陆进冬,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招商东路168号(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男装中心)三楼3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立微,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银华诉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男人世界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建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银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进冬、被告男人世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逸和徐晓冬(之后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银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进冬、被告男人世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立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银华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4日签订了《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使用权为被告的位于常熟市招商东路168号三楼192-3号商铺使用权至2047年10月19日止,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认购款525449元,原被告又于当日签订了《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所认购的上述商铺委托被告进行商业管理,委托管理年限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原告认为虽然与被告签订了《认购协议》和《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但被告借合同名义达到集资目的,非法吸收原告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和《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要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和《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52544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08155元合计63360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男人世界公司辩称:常熟市招商东路168号三楼的商铺使用权是被告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从常熟招商城集团有限公司处取得的。对外招商转让也是征得常熟招商城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的。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及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双方经平等协商所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常熟招商城地区,商铺的认购、转让在发展过程中是普遍的做法,类似权利的转让在实践中得到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司法部门的认可。所以,原告要求确认认购协议及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4日,包银华(乙方)与男人世界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苏CMGC1570的《认购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拥有常熟招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男装中心(以下称男装中心)三楼商铺的40年优先承租权(即长期使用权)。甲乙双方就常熟招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男装中心商铺的长期使用权认购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认购人认购商铺基本情况:认购人认购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其商铺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位于招商东路168号男装中心:该商铺的用途为商业,属框架结构,层高为5米,建筑层数地上5层,地下1层。该商铺为男装中心3层192-3号店面约25.45平方米(以测绘图纸为准)。二、商铺使用年限及经营用途:乙方同意认购的长期使用权年限截止至2047年10月19日止;三、计价方式与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铺单价为人民币20646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525449元。四、认购付款方式及期限:一次性付款:签约时全额付款。……五、交付期限:甲方在该商铺一次性付款全款到账或分期付款首付款到账之日起当日,将该商铺交付给乙方……七、关于使用权证的办理:在乙方一次性付款全款到账,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商铺使用权证。乙方全款到账后,甲方在到账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购得商铺的使用权证交付给乙方,若逾期未交付给乙方,甲方自逾期第二日起每天承担合同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八、为甲乙双方经营管理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其他相关协议。九、市场管理由甲方负责,甲方可根据市场的实际经营情况,有权制定市场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临时公约等相关规则……”。 同日,包银华(乙方、委托方)还与男人世界公司(甲方、受委托方)签订《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内容为:“……第一条商铺位置面积及用途1-1,乙方的商铺座落在常熟招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男装中心三层192-3号商铺(以下称该商铺)。该商铺建筑面积为25.45平方米。1-2,乙方委托甲方对该商铺进行商业管理,甲方将该商铺作为商业经营使用,主要经营男装及系列产品。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乙方将对该商铺的使用权委托甲方统一管理行使,甲方享有该商铺使用、收益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有权变更及调整商铺的经营范围、经营业态、经营品牌及经营品种等。2-2,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将该商铺对外招商出租、转租、联合经营、许可他人进行经营等,乙方均表示同意……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1,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得主张对商铺占有、使用及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得限制或影响甲方对该商铺正常的商业经营管理……第四条委托期限4-1,委托期限为十年,即2011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第六条投资经营收益支付事项及风险乙方承诺前叁年为市场培育期,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租金。6-1,第四年(即2014年起至2015年止)租金为人民币62224元。第五年(即2015年起至2016年止)租金为人民币69138元。第六至第十年(即2016年起至2021年止)租金根据甲方收取的实际租金扣除10%的管理费后,按规定支付给乙方。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7月4日前。6-2乙方承诺支持甲方培育市场,在包租委托期限内,甲方享有该商铺的所有收益并自行承担该商铺的所有租赁经营风险……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后,包银华支付了认购款525449元。2011年7月4日,男人世界公司向包银华开具了发票,该发票载明的经营项目为商铺优先承租权(至2047.10.19止,注:3192-3),载明的金额为525449元。2011年7月15日,男人世界公司出具了商铺使用权证给包银华,载明的商铺号为3192-3,建筑面积为25.45㎡,商铺座落地址为常熟市招商东路168号三楼,终止年限为2047年10月19日,合同号苏CMGC1570,备注:包银华于2011年7月4日取得3192-3商铺的长期使用权。 以上事实,有《认购协议》、《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商铺使用权证、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