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格民初字第1523号 原告郭某,女,2000年6月2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田小萍(原告郭某之母),女,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郭崑,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郭某与被告郭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郭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 季海青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